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集中精力抓好工作落实,按照学校党委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就精简会议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会议审批。会议要求各教学部、教研组组长及教师参加的,须学院书记、院长批准。
第二条 控制会议数量。以学院名义召开的全院性会议,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3次。内容相近、参加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合并召开,时间靠近、参加人员相近的会议应连续召开。学习、传达文件等特殊情况的例外。
第三条 控制会议时间。以学院名义召开的全院性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半小时。书记、院长讲话时间原则上分别控制在半小时以内,副职控制在10分钟以内。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
第四条 提高会议效率。各类专题会议等安排的汇报,每个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其他与会人员发言要紧扣主题、直陈观点,一般每位不超过5分钟;提交会议审议或讨论的文件及汇报材料至少应提前2天完成报批手续,提前印发与会领导。
第五条 严格执行会议纪律。对必须召开的会议,要认真组织,严格要求,务求实效。禁止与会人员缺席、迟到、早退,禁止与会人员进行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4年2月1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