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总支部:
经团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共青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年6月17日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团的领导,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推进从严治团,规范团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团内规章,结合学校共青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团组织有关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请示适用于依据职权范围不能自行决定,或虽未超出职权范围但关乎学校共青团工作全局、影响广泛需要向上级组织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报告适用于反映职权范围内可能影响上级组织作出判断和决策的工作进展情况,或回复上级组织询问的事项。
第三条 请示报告工作应主动及时、准确规范、精炼高效、安全保密,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四个服从”,把做好请示报告工作作为学校共青团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从严从实。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要全面如实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力求文风短、实、新。
(三)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开展请示报告工作。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团组织请示报告。
第四条 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团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名义代表团组织请示报告。学校团委负责统筹安排向学校党委和全国民航团委的请示报告工作。各单位团组织承担团内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团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学校团委组织宣传科负责接受办理向学校团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并做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第五条 请示报告工作应认真落实党章规定的双重领导体制,既要向本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也要向上级团组织请示报告。应当根据事项性质和内容,向负有主要领导职责的一方请示报告,同时抄送另一方。特殊情况下可以不抄送。
第六条 请示事项必须事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报告事项应当注重反应落实见效情况,坚持“一事不二报”,一般不得就同一内容使用多种方式重复报告。
第七条 请示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由相关单位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公章。对于情况紧急或者有关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归档工作,反映公文办理过程的文件应一并归档。
第八条 涉密事项的请示报告,按学校保密室管理规定执行。必须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单位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九条 对应请示报告的事项,相关单位团组织应主动报送或提醒,不得瞒报、漏报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对应请示报告而未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学校团委向学校党委和全国民航团委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条 学校团委向学校党委和全国民航团委的请示事项主要有:
(一)会议事项。召开学校团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全委会等重要会议有关事宜;
(二)人事事项。学校团委的委员会人选调整、增补等有关事项;
(三)发文事项。学校团委年度工作要点、团员代表大会等重要文件有关事宜;
(四)活动事项。邀请全国民航团委领导同志出席活动、发表讲话、发贺信、活动宣传报道等有关事宜;
(五)重大事项。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全国民航团委决策部署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推进、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法违纪处理等;
(六)其他事项。根据学校党委和全国民航团委要求,需要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团委向学校党委和全国民航团委报告事项主要有: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党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学校党委和全国民航团委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的有关情况;
(二)学校共青团年度工作总结及重要工作、重要改革、重要规划、重大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共青团工作和青年群体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四)具有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价值的重大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五)根据学校党委和全国民航团委要求、工作实际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团委向学校党委和全国民航团委报备事项主要有:
(一)重要团内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规定须报备的干部人事事项;
(三)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参加培训、因私离岗等长期离岗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各单位团组织向学校团委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团组织向学校团委请示事项主要有:
(一)会议事项。召开各单位团的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有关事宜;
(二)人事事项。各单位团组织委员会人选变动,书记、副书记、团组织负责人调整有关事项,原则上每年9月份书面报告;
(三)重要事项。贯彻落实学校团委工作部署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重要改革措施、重要项目推进、重要突发事件、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法违纪处理等有关事项;
(四)其他事项。各单位团组织根据实际开展的重要工作或根据学校团委要求需要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团组织向学校团委报告事项主要有: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党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学校党委、全国民航团委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学校团委工作布置要求落实情况;
(二)各单位团组织根据实际开展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同级党组织对共青团工作的有关指示要求;
(三)年度工作总结及重点工作安排等。其中,每年6月10日前报告半年工作情况,12月10日前报告年度工作情况,次年3月20日前,报告新一年工作要点或计划;
(四)所在单位团员青年群体的思想和诉求。共青团工作和青年群体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及处理情况。与团干部或青年有关的信访事件、违法事件和严重违纪事件及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团组织向学校团委报备事项主要有:
(一)重要团内文件;
(二)根据规定须报备的干部人事事项;
(三)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参加培训、因私离岗等长期离岗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团组织应当将请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向学校团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团委将各单位团组织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团的重要内容,对各单位团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
第十八条 对于请示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等问题,由学校团委组织宣传科负责及时提醒纠正,并视情以学校团委名义通报各单位团组织的本级党组织。
第十九条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将依规依纪追究有关组织、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团委组织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