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学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我校毕业生是指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兵团)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艰苦行业。
第六条 按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补偿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学校年度补偿代偿工作计划,审核申请补偿代偿学生资格,报送补偿代偿学生相关材料和毕业生在岗工作情况;加强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联系,建立、维护和管理补偿代偿学生信息档案;协助计划财务处将补偿代偿金返还给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给经办银行;协调补偿代偿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补偿代偿金;负责补偿代偿金标准的审核;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将补偿代偿金返还给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三)招生就业处:负责提供并发布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就业信息;负责和学生、就业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负责毕业生就业协议执行情况及跟踪管理工作。
(四)各二级学院:负责和就业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并提供学生在岗工作情况等信息;负责补偿代偿政策宣传,发布补偿代偿通知,审查申请补偿代偿的学生资格,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本学院学生申报材料。
第三章 申请补偿代偿资助的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校毕业生,可申请补偿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学生就业单位必须同时满足区域范围、基层单位和工作岗位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登录“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https://jcjy.xszz.edu.cn 在“学生登录”端口注册个人信息、填写申请、上传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含不限于: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就业证明或二次分配就业证明、承诺书、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材料),在线生成《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二)二级学院初审。各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对学生在系统中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从系统“申请表批量导出”功能中导出,统一打印加盖各二级学院公章和计划财务处公章后,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审核合格学生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集中盖章,并上传央属高校基层就业系统。
(四)实施补偿代偿。学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名单信息,向毕业生返还学费或为有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补偿代偿金申请标准与使用办法
第十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20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补偿代偿金额随教育部文件调整而调整)
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一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资助款以批复金额为准,分三年进行在职在岗确认、发放资助款。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发放资助款的33%,第三年发放资助款的34%,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五章 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严格审核申请补偿代偿学生的资格。
第十三条 加强获补偿代偿毕业生的管理工作。
(一)建立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补偿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库。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提供的信息建立补偿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库。
(二)建立与就业单位和获补偿代偿毕业生定期联系制度。获补偿代偿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在职在岗确认”模块中完成信息填报。各二级学院要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等方式与毕业生就业单位和获补偿代偿毕业生保持定期联系,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在岗和工作情况。
(三)建立毕业生工作情况审核制度。各二级学院组织指导补偿代偿毕业生做好在职在岗确认工作,会同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补偿代偿毕业生在职在岗信息进行审核,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补偿代偿。
第十四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补偿代偿资格,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申请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各二级学院联系就业单位,协商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和学校、银行办理完相应的还款手续之后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各二级学院负责督促毕业生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相关单位和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穗民航学院〔2023〕10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