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其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未解除纪律处分;
(四)在校注册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心公益,积极为班级、为社会做贡献;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5%以内,并且必修课、选修课均没有期评不及格科目;
(七)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热爱劳动;
(八)积极参与志愿服务,能提供年度参加志愿服务时长10小时以上证明材料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九)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金额随教育部文件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以国家下达到学校的实际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进行分配。各二级学院根据各年级各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等,对名额进行再次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每学年一次,二级学院实行差额评审,校级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及评审工作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递交申请,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辅导员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校表现,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拟定本班级初选入围名单,上报所在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评议后,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并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确认的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等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督查小组审核,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上报中国民用航空局。
(四)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将由学校颁发获奖证明。
(五)学生工作处将获奖学生的《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归档。
(六)辅导员将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学生参评资格,并取消在处分解除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参评学年因各种原因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异常的学生,不可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因各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者,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穗民航学院〔2023〕10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