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国办发〔1999〕58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教财〔2021〕16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金融机构是指经办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六)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经学校经济困难审查和入学资格审查合格;
(八)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为学制加15年,贷款期限从贷款日算起,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享受财政的全额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为学生自付利息开始时间。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国家助学利率政策执行。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
第八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时间一般为每年11月10日前。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在经办银行系统内提交以下资料信息:
(一)本人身份证;
(二)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三)本人的广州市经办银行储蓄卡(已激活);
(四)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声明(未满18岁需提供)。
第十条 学校对借款学生条件进行初审
(一)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通知,各二级学院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系统进行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信息。
(二)由各二级学院整理收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审核信息表》,对申请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有问题的进行纠正;
(三)公示结束后,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审核信息表》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检查所报表格,并对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和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内对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予以通过。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材料申请进行审查,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贷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第十二条 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将借款学生的贷款资金中的学费和住宿费部分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多出部分将作为生活费部分划入借款学生在经办银行处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的偿还
(一)每年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银行与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还款账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居住地和本人联系方式,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上述手续办妥后,才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借款学生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三)学校将组织经办银行应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向每一位借款学生发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要求借款学生准确填写《确认函》并交回经办银行处。
(四)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需及时告知银行,银行方面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中止放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以上措施实施完毕后,学校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五)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继续申请贴息,申请继续贴息学生需向学校提出贴息申请,提供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继续贴息手续。自原经办银行办理继续贴息手续之日起,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贴息。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凡借款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时,需到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要经常组织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要建立借款学生的贷款档案以及国家助学贷款台帐。
第七章 债权保护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学生违约行为做出规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借款学生的违约行为:
(一)借款写上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学生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学生被学校开除、未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偿清借款的;
(五)借款学生毕业后在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银行的;
(六)借款学生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七)借款学生拒绝或阻挠所属院校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八)借款学生在毕业时未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
(九)借款学生在贷款期间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上述违约事件,经办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借款学生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三)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四)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学生账户中扣收);
(五)将借款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六)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七)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穗民航学院〔2022〕84号)同时废止。在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相关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