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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5-12-31 15:51:57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专科高职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具有专科(高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未解除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七)获得助学金后愿意接受学校的安排参加相应的义务劳动或其它公益活动。

第三章  资助标准、人数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分三个等级发放,一等4400元/年/生,二等3700元/年/生,三等3000元/年/生(资助金额随教育部文件调整而调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国家下达到学校的实际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进行分配。各二级学院根据各年级各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等,对名额进行再次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及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级辅导员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校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拟定本班初选入围名单,经辅导员初审后,上报所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经所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评议确定推荐获资助学生名单,并张榜公示3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最终确认的推荐资助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等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督查小组审核,呈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后,上报中国民用航空局。

(四)将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归档。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 因各种原因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异常的学生,不可参与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因各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者,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已享受了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的不再重复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穗民航学院〔2021〕3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